一、 |
為節省能源並對車輛有效管制及使用,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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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校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車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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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校以適用預算法之預算採購或租賃車輛,不論係管理用車輛或業務用車輛,均準用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及教育部所訂「教育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採購及租賃公務車輛支應原則」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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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校以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採購或租賃車輛,應提請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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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校採購各種車輛,應依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訂之公務車輛編列標準辦理,該標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該標準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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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校長新購之座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3000cc,其他公務轎車及九人座以下廂型車排氣量不得超過2400cc,特種車輛依其功能、用途購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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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採購或租賃全時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得集中辦理者,應依共同供應契約等之規定。並不得據以要求增加配置駕駛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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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依本要點第四點租賃、採購之公務車輛,應將購置或租賃車輛之種類、金額、用途及經費來源等記載於相關表冊,供相關單位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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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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