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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及噪音管制標準,本校屬第二類場所,周界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低頻噪音不得超過37分貝、高頻噪音不得超過57分貝。
(二)晚間: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低頻噪音不得超過32分貝、高頻噪音不得超過52分貝。
(三)夜間: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低頻噪音不得超過27分貝、高頻噪音不得超過42分貝。
(四)室外活動場地因噪音防制管制條例之規定,不得使用擴音設備,以免妨礙周邊民眾安寧及違規受罰;室內外活動均應控制音量,以免影響上課。
二、本校總務處職安組備有噪音測量儀器,各單位如有需求可申請借用。
三、另依據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及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為維護各室內場地安全,主辦單位應遵守室內場地嚴禁放置或使用鞭炮、火燭等具危險性、易燃性之物品並禁止明火表演;戶外場地請依循各埸管單位規定。
四、各主辦單位規劃活動時,應於事前了解其場地設施、用電負載、消防設備及避難疏散等資訊,未經本校主管允許不得擅自關閉或移動相關安全防災設施。如有委託廠商進行施工安裝作業,亦應完成承攬商危害告知及管理工作,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及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五、辦理各項大型活動(如園遊會、演唱會等)為降低風險加強保障,建議另外投保活動意外責任保險,能夠讓您的活動不受潛藏的危險所影響。
六、未盡事項,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