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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健全本校財產及非消耗品管理作業,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及物品管理手冊第35點規定(如附件一)及目前實務作業流程,修正本校「達使用年限動產報廢標準作業程序」及「達使用年限非消耗品報廢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二),修正內容如下:
一、毀損報廢單核定後,保管人應於保管組通知後一周內繳交廢品(具變賣價值者)或逕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廢品(不具變賣價值者),逾期經催告仍未處理者,保管組將專簽註銷核定之毀損報廢單。
二、不具變賣價值財物,如電腦軟體、含大量木質、布質、泡棉、塑膠、化學藥品等變質之廢品,由原保管單位逕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辦理銷毀或廢棄。
三、圖書館報廢之圖書,由圖書館逕依圖書館相關法規自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