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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經營管理組

    • Q. 報廢之財產可以轉賣給同仁嗎?
    • A.

      不可,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566點規定,財產失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始得以報廢。另經核准報廢之財物,得採變賣(公開標售)、再利用、贈與、交換、銷毀或廢棄方式處理。

    • Q. 財物報廢之規範及流程。
    • A.

      1.已達耐用年限且不堪使用始可申請報廢。

      2.請至財產管理系統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聯及「財產減損單」一式三聯印出陳核,「財產毀損報廢單」奉核後,請保管人將廢品繳回資產經營管理組,無拍賣價值者則由保管人逕依廢棄物清理法逕行處理,並拍照送資產經營管理組存查;資產經營管理組則於「財產減損單」核定後,辦理除帳事宜,完成財物報廢程序。

    • Q. 離職、退休或調單位,應如何辦理財產移交?
    • A.

      由保管人自行至財產管理系統8.1.5「移交清冊列印作業」列印移交清冊,與交接人辦理點交手續,並依流程核章後,送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移交完成人事室始能核發離職證明書。

    • Q. 甲單位有財產閒置,如何移轉給乙單位使用。
    • A.

      移出人至財管系統8.2.3填寫「動產移動單」、「非消耗品移動單」、「無形資產移動單」,經甲乙雙方簽章後送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辦理移轉作業。

    • Q. 各單位採購之圖書不分價格均需列為財產嗎?
    • A.

      各單位採購之圖書、視聽設備,無論金額大小,會辦圖書館後,經圖書管認定需典藏者均需列為財產,否則為非消耗品。

    • Q. ○○系、所、學位學程新聘專任教師如何申請研究室?
    • A.

      本校已依各系、所、學位學程教師員額數分配教師研究室,各系所學位學程如有新進專任教師,請由其所管控之教師研究室自行分配管理之,並請將空間使用人名單交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登記並交付鑰匙辦理財產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