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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依據中華民國勞動部113年9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668號公告(附件1),自114年1月1日起,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90元、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8,590元(附件2)。
    二、非居住者應扣繳稅額之所得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各單位申報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183天之外籍人士所得時,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42,885元(每月基本工資新臺幣28,590元之1.5倍)者,應按18%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42,885元(含)者,則應按6%扣繳稅額。
    三、各單位給付予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給付時先行扣取稅款並檢附領據影本、護照或居留證影本,於給付當日送至總務處出納組申報所得,以符合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完成申報之規定。
    四、外籍人士是否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稅率,係以「個別課稅年度」是否居留滿183天來認定。例如:所得年度為113年,實際給付年度為114年,應按給付年度114年重新計算居留日數,不可因113年度已居留滿183天,即以居住者扣繳稅率辦理扣繳。
    五、各單位如有聘任外籍人士者,原113年屬居住者,但其居留期限未滿183天(未超過114年7月4日)者,請提醒更新居留證之資料,並於新年度給付時提供影本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