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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有關一般體格檢查項目係規定於該規則第10條附表8。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對於用人單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對於勞工個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部份教職同仁、計畫主持人、專/兼任助理、工讀生、志工等受領薪資或受本校指揮監督之工作人員,迄今仍尚未繳交新進人員體格檢查,惠請各單位主管要求相關人員,2週內自行去醫療院所執行檢查。

三、需繳交體格檢查報告者為工作期間大於6個月者,於校內未滿3個月訂定新約者或續前約者,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教師、組員、校聘人員及專任助理不論工作時間長短,皆須附體格檢查報告。

四、該檢查須於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查詢。網址: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

五、111年1月1日起,聘任簽未附體檢報告者,職安組不予核章,本校學生或已繳交健檢報告者,本組已記錄者則免附健檢報告。新生若已配合學校做體格檢查尚未領取報告者,可附體檢收據影本,以利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