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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各級學校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訪查作業要點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近期他校發生教職員工於作業中受傷住院事件,因未於8小時完成職業災害通報遭檢查機構處罰鍰處分。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定義如下:
(一)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二)工作者:
1、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如:教師、公務人員、校基人員、工友、研究助理、勞僱型學生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
2、與本校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如派遣工、技術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與其他性質相類之人員均屬之。
四、工作場所如發生一般事故、虛驚事故或影響身心健康事件等職業災害,用人單位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通報總務處職安組,以協助後續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勞動場所如發生下列重大職業災害之一者,用人單位應於4小時內通報總務處職安組,以協助於8小時限期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及教育部。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五、重大職業災害之常見案例:
(一)研究助理於工作場所(如實驗室)從事作業引起火災或有害物洩漏,致其受傷住院。
(二)同仁於上班期間內,在學校樓梯間因設施不良或管理不當致滑倒受傷住院。
(三)課堂上教師因教學或管教原因與學生起衝突,導致教師受傷住院。
(四)教師或職員於工作期間內奉派外出採買教學用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災害受傷住院。
(五)教師或職員於奉派出差或到外地工作期間內,途中因環境設施不良或發生交通事故災害致受傷住院。
六、發生事故災害通報及處理流程:
(一)發生事故用人單位:知悉所屬發生事故災害事件,應以口頭及填寫書面「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職業災害分析報告表」通報校安中心及總務處職安組。
(二)學務處衛保組:若有人員於實驗室或校園發生事故災害受傷至健康中心,請通知校安中心及總務處職安組。
(三)人事室及總務處事務組-若有人員申請公傷假或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請通知總務處職安組。
(四)校安中心:於知悉事故後,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校安通報網) 上網通報。
(五)總務處職安組:於知悉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立即了解事故狀況提供必要協助,並於期限內完成通報。
七、職業災害通報管道,可以選擇以電話或網路通報:
(一)通報網址: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二)臺中市勞動檢查處通報專線: (04)25252372。
八、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無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