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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1年6月21日臺教資(六)字第1110060252號函及該會111年6月15日農授林務字第1111701188號函辦理。
二.我國依野保法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超過2,800種(含國內與國際物種),涵蓋脊椎動物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節肢動物之昆蟲類、甲殼類,軟體動物之雙殼類、腹足類,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等或因業務需求,而飼養、持有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惟依野保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須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並提供適當飼養環境以維護動物福利,始能合法飼養、持有。
三.該會分別於97年、98年、103年、106年及108年多次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敬請協助確認,如有遺漏登記者,請即予補正,辦理登記。

四.茲列舉飼養、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可能樣態供參: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因主管業務性質,供觀光休閒、試驗、研究或保育所需而飼養,如相關研究試驗機構、農場、牧場、公園、國家公園、風景區、文化園區等。
   (二)國、公、私立各級學校(大專院校、高中(職)、中小學等)相關場域,醫學、獸醫、生命科學、生物、動物科學、畜產、水產、海洋、動物、植物、森林等相關院、所、科系及各實驗室(中心),與附屬試驗農、林、漁、牧場為教育、研究、保種需求所飼養。
    (三)國、公、私立自然科學、海洋、生物等博物館(含附屬鳥園、水族館、生態園區等)及動物園,為教育、展示所飼養。

    (四)各中西醫療、醫學、藥學、藥理、檢驗等機構或公司團體為試驗研究所飼養(例如靈長類)。
    (五)個人、民間公司團體(如觀光農場、遊樂區或主題樂園附屬動物園)、寵物、水族、兩棲爬蟲販售業者所飼養。
五.另屬下列情形者,無須辦理登記:
    (一)已依野保法第18條規定申請核准保育類野生動物研究利用,於研究後當場釋放或短期研究後野放者。
    (二)因野生動物救傷等原因短期收容後,可能野放或移至其他單位長期照養者。
六.另依野保法第31條第3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七.野保法最新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請參閱自然保育網(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021);檢附前揭公告名錄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絡電話表1份,有關申請登記事宜或應否登記之樣態,請洽詢野生動物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八.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來函及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