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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各單位擬採購、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所之定機械、設備及器具,應確認符合安全標準並選用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且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合格品,以符合法遵之基本規範(諒達),合先敘明。
  • 近年中部某校遭勞動部職災事件處份,係為因切、割意外災害,以致住院治療事件;該案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接獲通報進行調查後,按職安法第44條第1項:「…機械、設備…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供應或設置」,依法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 茲重申,為防止操作機械設備器具(以下稱機具)之危害,保障操作者安全,如校內各單位需購置勞動部自104年1月1日起公告13項機具 (機具項目及說明詳如附件),建議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於前揭機具交付驗收時,再次確認是否已完成源頭管理及張貼TS標示,以作為其符合安全標準之驗收憑據,避免觸法。
  • 更詳細資訊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查詢https://tsmark.osha.gov.tw/sha/public/fileDownloadList.action
  • 有關本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所定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如有疑義或需職安支援請聯繫總務處職安組(分機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