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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職安組

目前共 10 筆資料

目前共 10 筆資料

A.

  • 一、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工作者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
    (三)發生災害在1人以上,送醫後經醫院診斷通知需住院治療時(不包含留院觀察)。

    二、職業災害通報管道,可以選擇以電話或網路通報: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專線:臺中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2007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上班時間: (04)25252372  下班時間: (04)25252372

    (二)通報網址

    勞動場所定義:

    1.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A.

  • 1.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條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對事業單位所僱勞工而言,上述勞動場所之定義,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故勞工於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不屬上述提供勞務之場所,雇主尚無須依該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惟勞工倘係於執行職務(例如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仍應依規定通報。

    2.有關上、下班途中之通勤災害,得否請領補償、保險給付或請公傷假等,應按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請假相關規定或勞工保險條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認定。

     3.資料來源

A.

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該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15條或第16條附表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二、因此,新進勞工繳交之一般體格檢查報告,如符合下列3項原則,即可免再實施體檢:

(一)報告之檢查項目,符合該規則第14條附表八之檢查項目。(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須另有第16條附表九規定之檢查項目)

(二)報告之檢查期限,符合該規則第15條規定,即未滿40歲,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每3年1次、年滿65歲,每年1次。(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各該特定項目檢查,未逾1年)

(三)該檢查須於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查詢)。

三、目前尚無強制規範繳交給雇主保存的報告必須為正本,但為求報告之正確與真實性,如為影本,本校總務處職安組仍應與勞工共同確認其與正本無誤。



  • A.

    一、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略以,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上開立法意旨,係因應部分臨時性或短期性之工作,實務上未盡適用體格檢查之規定,且慮及從事一般性作業之職業健康危害較低,爰規範之。

    二、前開規定之適用前提為「工作性質」屬非繼續性之工作(指非雇主有意持續其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之工作),且其「工作時間」在6個月內者。故有關聘請工讀生辦理臨時性活動是否可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宜視其工作職務是否符合前開規範。若於實務上對非繼續性工作之認定有疑義,可檢附相關資料(如職務或工作說明書)逕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資料來源

A.

  • 一、新進勞工一般(特殊)體格檢查項目,係規定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8及附表9,事業單位或勞工欲查詢其詳細內容,可直接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法規專區/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於法規查詢處輸入法規名稱,即可檢視,或於職安署網站/安全衛生/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檔案下載,下載勞工一般(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二、另外,部分檢查項目,如B型肝炎、梅毒、愛滋等非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檢查項目,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範,否則雇主不得強制勞工接受該檢測或繳交結果報告。

    資料來源

A.

  •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雇主與勞工雙方有關勞工體格檢查之義務,目的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評估其是否適合從事該作業,避免因工作造成勞工健康之威脅或傷害,因此,體格檢查應於勞工實際從事作業前完成,方能符合該目的。

    資料來源

A.

  • 1  1萬元以下,由請購(修)單位自行辦理後核銷。

    2.  1萬元~10萬元內,請下載校控統籌維護費  1~10 萬元申請表,填妥後連同請修單送總務處營繕組辦理。

    3.  校控-統籌維護費1~10萬元申請表,詳附加檔案

A.

  • 請使用單位簽呈敘明增設或開放理由,奉核可後移請本處辦理。

A.

  •       中華電信虛擬總機一般使用方法說明

    1. 通話中轉接:通話者→按轉接鈕→按分機號碼→原通話者掛上話機→該通電話轉接出去。
    2. 同群代接:同一代接群中有其他分機電話響鈴時→拿起話機按同群代接鈕→按者接通該通來電。
    3. 仲介電話:通話中→按仲介接回鈕→其他分機→談完→按仲介接回鈕→回原通話(此時與其他分機未斷,只要再按仲介接回鈕可來回切換通話對象)。
    4. 詢問電話:通話中→按詢問接回鈕→其他分機→談完→按詢問接回鈕→回原通話(此時與其他分機斷線,無法再按詢問接回鈕來回切換通話對像)。
    5. 虛擬總機用戶撥外線時需先撥一個 0 ,撥內線只要撥分機號碼即可。
    6. 未應答轉接:當本人不在座位上時,五聲未接即將來話轉到指定之號碼上

    操作方法式:拿起話筒按*750分機號碼#,取消本功能:按#75#

    本系統未全面開放如需使用請電:23447925

    (轉手機有轉接費用)

    話機功能:

    1. 免持聽筒:不必拿聽筒,直接按號碼即可撥通電話。撥通後待對方應答,可直接對談或拿起聽筒通話。
    2. 自動重撥:不必拿聽筒直接按『重撥』鍵,,本話機會自行啟動撥出最後一組號碼。
    3. 喇叭音量:免持聽筒操作時聲音由喇叭輸出,其音量調整鈕位於右側邊前面,往後調為大聲,往前為小聲。
    4. 鈴聲音調:鈴聲頻率調整開關位於右側後面,往後調為高音,往前調為低音。
    5. 鈴聲音量:鈴聲音量調整開關位於右側中間,往後調為大聲,往前調為小聲。
    6. 受話音量:聽筒右側有一調整開關,可調整受話音量朝上大圓點為增強,朝下小圓點為正常。
    7. 音樂保留:如果暫停通話,可按『保留』鍵保留通話後掛回聽筒,此時螢幕會顯示【ON HOLD】,再拿起聽筒可重新通話。
    8. 障礙申告:0123

     

                                中華電信台中營運處企業科

                                    賴耿光 Tel:23447925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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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3447925、手    機0928-38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