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工作者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
(三)發生災害在1人以上,送醫後經醫院診斷通知需住院治療時(不包含留院觀察)。二、職業災害通報管道,可以選擇以電話或網路通報: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專線:臺中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42007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上班時間: (04)25252372 下班時間: (04)25252372
(二)通報網址: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三、勞動場所定義:
1.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